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8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8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8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佳盛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仲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柒拾壹萬陸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零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