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四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二八
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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