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679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4年度偵字第55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替代役男,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
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
款、第93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
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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