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馬簡字第43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吳良
被 告 李秀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關於「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
○○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