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減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嘉義縣番路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十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嗣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四二號判決駁回上訴,末由最高法院以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六三九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之罪(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其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英志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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