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644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丁○○
丙○○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以書面通知被繼承人之弟 林建興 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暨回執),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廖日晟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644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丁○○
丙○○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以書面通知被繼承人之弟 林建興 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暨回執),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