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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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472號原處分機關即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民國98年4月8日所為之處分(彰監四字第裁64─I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原車牌號碼車號00-0000號自用一般小貨車,於民國98年3月23日上午10時56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路前時,有「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於道路」之違規行為,為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以彰警交字第I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舉發,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9款、第2項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車輛並沒入之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因僅利用上揭車輛供作載運肥料之用,並不知上揭車輛報廢後即不能使用,且請考量現實經濟上困難予以免罰等語。
三、按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車輛並沒入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9款、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本條例規定沒入之物,不問屬於受處罰人與否,沒入之,同條例第85條第3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原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貨車本為異議人甲○○所有,惟該小貨車經異議人於97年08月14日報廢,並繳回牌照2枚及行照1枚等情,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於98年4月29日以中彰監字第0980010378號函覆之汽車車輛異動登記書1紙可稽。本件異議人對其所有上開車輛於98年3月23日經警舉發行駛於道路之事實,既不爭執,則當時該車已屬「報廢登記之汽車」,殆屬無疑,是本件違規事實至為明確,堪以認定。至異議意旨以其經濟困難,請求法外施恩而予以寬免云云,實與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依法審判之原則相違,尚未能予以採納。綜上,原處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9款、第2項前段、第85條第3項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9,000元,並沒入上揭車輛,依法並無不口,異議人就上開部分聲明異議,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鏽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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