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0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0220號),因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適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捌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甲○○曾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甫於96年2月1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