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楊景全
相 對 人  楊惠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
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年事已高,目前無工作,依靠老人年
金生活,生活困頓,且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
律扶助已獲准許,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審核資料以為釋明,而依聲請
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顯非無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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