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智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智附民字第23號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劉育君
吳明憲 被告 屈志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2月8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18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羅惠雯法官周宛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