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06號抗告人即原告 華榮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華明坤華明乾華明新華明皇華明進華麗玲華麗真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原告業於民國100年
9月20日依本院100年9月13日裁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萬400元,惟經原告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後,本院於100年10月13日裁定關於原裁定命原告補繳之裁判費逾2萬800元部分撤銷,是本件原告溢繳裁判費3萬9千60
0元。揆之首揭規定,應將原告溢繳之裁判費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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