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3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3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3206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簡稱異議人)於附表所示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如附表所示之地點,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經警舉發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記規點數1點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所以駕駛自小客車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為附表所示之四次違規行為,係因其行車執照地址有誤,未能於附表編號三第一次違規行為後,立即收到違規通知單,故其不知該地點不能變換車道,因而才有後續三次相同之違規行為。若其於附表編號三第一次違規行為後,立即收到違規通知單,就不會有後續三次相同之違規行為,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附表編號一、二、四之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劃設於交岔路口、立體交岔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雙白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7目、第171條第1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亦有明文。
四、經查:㈠異議人於附表所示時間,駕駛前開自小客車,行經附表所示
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處,直接跨越該匝道口之槽化線或雙白色實線,分別經警照相採證並逕行製單舉發,並經原處分機關以「行使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而以附表所示處分裁處罰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等事實,為異議人於異議狀中所不爭,並有如附表所示裁決書、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四次違規之舉發照片共13幀在卷可稽。且觀諸各該違規行為舉發之照片,皆係於數秒間連續拍攝之動作,並可見異議人所駕駛前開車輛直接跨越該匝道口之槽化線或雙白色實線行駛。綜上,異議人駕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於附表所示之時、地,顯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至屬明確。
㈡異議人考領有普通小客車駕駛執照乙節,有本院證號查詢汽
車駕駛人資料乙份在卷可參,是其對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所為槽化線或雙白色實線禁止跨越之規定自當知悉甚詳,且如附表所示地點之路面上繪製有明顯之雙白色實線及槽化線乙節,則有前開照片在卷可憑,是其前開辯稱不知附表所示地點不能變換車道等語,顯係無稽,實無可採。㈢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於附表所示時、地行駛高速公路未依
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及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分別裁處異議人罰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核無不當。從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何明昌附表:
┌──┬───┬──┬────┬────────┬─────┬─────┬─────┐│編號│本院案│違規│地點│違規行為│舉發通知單│裁決日期│裁決內容│││號│時間│││├─────┤││││││││裁決書編號││├──┼───┼──┼────┼────────┼─────┼─────┼─────┤│一│98年度│98年│國道一後│行駛高速公路未依│內政部警政│98年12月4│罰鍰3,000│││交聲字│11月│北上363│規定變換車道│署國道公路│日│元,並紀違│││第3206│2日│公里處││警察局公警├─────┤規點數1點│││號│7時│││局交字第ZE│高市交裁字│。││││41分│││A092735號│第裁32-ZEA│││││││││092735號││├──┼───┼──┼────┼────────┼─────┼─────┼─────┤│二│98年度│98年│國道一後│行駛高速公路未依│內政部警政│98年12月4│罰鍰3,000│││交聲字│10月│北上363.│規定變換車道│署國道公路│日│元,並紀違│││第3207│17日│2公里處││警察局公警├─────┤規點數1點│││號│13時│││局交字第ZE│高市交裁字│。││││58分│││B066030號│第裁32-ZEB│││││││││066030號││├──┼───┼──┼────┼────────┼─────┼─────┼─────┤│三│98年度│98年│國道一後│行駛高速公路未依│內政部警政│98年12月4│罰鍰3,000│││交聲字│7月│北上363.│規定變換車道│署國道公路│日│元,並紀違│││第3208│25日│2公里處││警察局公警├─────┤規點數1點│││號│13時│││局交字第ZE│高市交裁字│。││││26分│││B063247號│第裁32-ZEB│││││││││063247號││├──┼───┼──┼────┼────────┼─────┼─────┼─────┤│四│98年度│98年│國道一後│行駛高速公路未依│內政部警政│98年12月4│罰鍰3,000│││交聲字│10月│北上363.│規定變換車道│署國道公路│日│元,並紀違│││第3209│4日│3公里處││警察局公警├─────┤規點數1點│││號│14時│││局交字第ZE│高市交裁字│。││││5分│││B065375號│第裁32-ZEB│││││││││0653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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