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28號原告乙○○
丁○○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新臺幣(下同)12,243,903元【計算式:6,813,629+5,430,273=12,243,90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附表一:
┌──┬──────────┬─────┬────┬─────────────┐│編號│地號│公告現值│面積│價額│││(苗栗縣)│(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鄉○○段○○○○號│2,159│465.64│1,005,317元│├──┼──────────┼─────┼────┼─────────────┤│2○○○鄉○○段○○○○號│1,800│3,226.84│5,808,312元│├──┼──────────┴─────┴────┼─────────────┤│合計││6,813,629元│└──┴─────────────────────┴─────────────┘附表二:
┌──┬──────────┬─────┬────┬────────────┬─────────────┐│編號│地號│公告現值│面積│原告主張之權利範圍│價額│││(苗栗縣)│(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鄉○○段○○○○號│2,159│465.64│1/8+1/8+1/8+3/8=6/8│753,988元│├──┼──────────┼─────┼────┼────────────┼─────────────┤│2○○○鄉○○段○○○○號│1,800│3226.84│1/8+1/8+1/8+3/8=6/8│4,356,234元│├──┼──────────┼─────┼────┼────────────┼─────────────┤│3○○○鄉○○段○○○○號│1,100│387.94│1/8+1/8+1/8+3/8=6/8│320,051元│├──┼──────────┴─────┴────┴────────────┼─────────────┤│合計││5,430,273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