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2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9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 律師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關於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撤銷」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理由欄三、第二十四行關於「自應由本院就該部分予以撤銷改判」應更正為「自應由本院就該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及理由欄有所誤寫,應更正為如本件上開
主文所示,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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