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連素華
李榮盛 被告 蔡文卿
郭敏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原告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蔡文卿、郭敏慧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文卿、郭敏慧被訴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王雪君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