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45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隆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告華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乙○○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4日裁定宣告破產,依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準用第30條第4款之規定,其董事長職務當然解任,是原告起訴時所列乙○○並非華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則原告起訴時之程式即有欠缺,依法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