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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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緝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28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俊明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扣案之附表二編號一(不含所插置之SI
M卡)、二(不含所插置之SIM卡)、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所得共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
一、黃俊明知悉 甲基安 非他命、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則為同條項所禁制之第三級毒品,均不得販賣,竟仍意圖營利,與附表一「共犯欄」所示之人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編號5、6、8-11)、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編號2、3)之犯意聯絡,或獨自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編號1、4、7、12)、販賣第二級毒品MDMA(編號13)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載時地,以各該編號之方式、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或MDMA予附表一所示之購毒者。嗣警方循線至其租屋處搜索,扣得附表二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條至第206條之1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第20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檢察官對於偵查中之案件,認須實施鑑定者,固應就具體個案,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為之;惟對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或有量大或急迫之情形,為因應實務之現實需求,認為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事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該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亦應視同受承辦檢察官所選任或囑託而執行鑑定業務,其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應屬刑事訴訟法第206條所定之傳聞例外,當具有證據能力(法務部92年
9月1日法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供參照)。查卷附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係查獲之警察單位依先前轄區檢察署檢察長事前概括選任鑑定機關即法務部調查局為鑑定,依前揭說明,自有證據能力。
二、按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所監聽之錄音內容,為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又依該監聽錄音譯成文字,其所作成之譯文,乃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為學說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倘當事人對於該譯文內容之同一性或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
2項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使之忠實再現以確保內容之真實、同一;惟當事人如已承認該錄音譯文之內容屬實,或對於該譯文之內容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就該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者,該通訊監察之譯文,自亦有證據能力,且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院依法核發100年度聲監字第986號、100年度聲監續字第2261、2566、2968、3269號及100年度聲監字第1909號通訊監察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搜索票聲請書卷【下稱警一卷】第39-41、43-44、48-49、52-53、56-57、59-60),對被告黃俊明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期間取得被告與附表一各購毒者之通話錄音(詳如附表一譯文欄),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該等錄音之譯文業經被告及辯護人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訴緝卷第42頁),故本判決後述所引用之監聽譯文,有證據能力。
三、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固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且證人、鑑定人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證人即附表一各購毒者於偵查中檢察官均以證人身分予以訊問,並經依法具結在卷,復無證據顯示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且查無其他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及辯護人亦同意該等證人偵查中證詞作為證據(訴緝卷第42頁),揆諸前揭說明,證人即附表一各購毒者於偵查中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
四、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即附表一各購毒者、 陳中 華於警詢時之陳述,及本判決後述所引用之書面陳述,固皆為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審判外陳述,性質上屬於傳聞證據,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明定例外情形,依法原不具證據能力,然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同意其有證據能力(訴緝卷第42頁),本院復審酌該等陳述作成之外部情況並無不當,核之上開說明,自得認上開證據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獨自,或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陳中華 共同各於附表一所載之時地,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價格,分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第二級毒品MDMA予各該購毒者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審中均坦承不諱,且與證人陳中華,證人即附表一購毒者賴 秋福 、王 俊能曾正杰 、張 元平張揚惠 、陳中華之證詞皆互核相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二卷】第74背面-77背面、87背面、92-99、11
5背面-118、133-135背面頁、偵卷第11-13、44-46、94-96、124-127、159-160、192-193頁),並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受執行人分別為被告、張揚惠)、張揚惠之嫌犯通聯紀錄表、附表一之譯文、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編號00000-000至00000-000與00000-000至00000-000號檢驗報告,及 王俊能 、曾正杰、 張元平 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可資佐證(警一卷第84-88、93、146-147、17
4、180、警二卷第65-68頁、偵卷第179-190頁),因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政府為維護人民健康及社會秩序,對於非法販賣毒品之行為查緝甚嚴,非可公然為之,況毒品之價格昂貴,取得不易,凡為販賣之不法勾當者,茍無利可圖,應無甘冒查緝法辦重刑之危險,平白無端為該買賣之工作,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之認定。經查,被告自承:其販入甲基安非他命一錢新臺幣(下同)9,000元、愷他命10克3,500元、MDMA一顆400元,再以甲基安非他命「半半」(0.9公克)4,00
0元、愷他命1包(0.8或0.85公克)600元、MDMA一顆60
0元出售等語(偵卷第109頁),被告既以高於買價之價格賣出毒品,則其應有相當之利潤賺取,是本件被告所為之13次販賣毒品犯行俱有牟利意圖乙節,應無疑義。
三、附表一編號13部分㈠經將證人張揚惠向被告購買之6顆圓形錠劑(下稱系爭錠劑
)送驗後,結果其中3.5顆淡黃色圓形錠兼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而無MDMA成分),1顆米黃色圓形錠兼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另1顆淺綠色圓形錠則兼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編號00000-000至00000-000號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偵卷第178-180頁)。
㈡細譯被告與證人張揚惠間之監聽譯文(附表一編號13),證
人張揚惠於100年10月25日18時52分之通聯中,先表示要買
6件上面(MDMA)、1件下面(愷他命),嗣因被告於100年10月25日19時10分之通聯中,以現在「褲子」(愷他命)昂貴且品質不佳為由,詢問證人張揚惠是否同意不購買愷他命,證人張揚惠應允之,最終雙方以衣服(MDMA)1個650元,6個共3,900元成交。復證人張揚惠證稱:其先前去夜店跳舞,朋友問其有無在玩搖頭丸,並留下被告的聯絡方式。其第一次是於100年10月19日,在住處服用搖頭丸,復於同年月25日19時許,打先前朋友所留之被告電話詢問是否有搖頭丸,後來其買6顆搖頭丸,要價3,900元,於同日22時許在被告住處面交;其只向被告購買過這1次,也只購買搖頭丸等語(警二卷第74背面-77背面頁、偵查卷第11-13頁)。足見被告與證人張揚惠均認知渠等達成買賣合意之標的物為6顆搖頭丸MDMA無訛。再者,被告僅為一小盤毒梟,又不具科學專業,應無相關儀器或知識可供鑑驗系爭錠劑之真實成分,且系爭錠劑外觀與一般常見呈錠劑狀之搖頭丸外型並無明顯不同。是以,被告主觀上認知其售予證人張揚惠之系爭錠劑均為MDMA,而對系爭錠劑內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乙節全無所悉。
㈢次查,被告自承:其販入甲基安非他命一錢(約3.75公克)
9,000元、愷他命10克3,500元、MDMA一顆400元,再以甲基安非他命「半半」(0.9公克)4,000元、愷他命1包(
0.8或0.85公克)600元、MDMA一顆600元出售等語(偵卷第109頁),經計算後,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每克利潤約2,044元、愷他命每克利潤約400元、MDMA每顆利潤200元,其中單位獲利最高者乃甲基安非他命。又被告坦稱:其沒有工作,又身染重疾,只好販賣毒品維生乙情在案(偵卷第
106背面頁),販毒既為被告唯一經濟來源,如其明知或可得而知所出售之系爭錠劑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衡情其應以甲基安非他命每克計算之方式計價,以賺取更多價差。惟依附表一編號13之監聽譯文內容,被告以一顆錠劑650元向證人張揚惠索價,與上開被告所言「MDMA一顆600元」之計價單位、價格相近,可見被告係以販賣MDMA之方式向證人張揚惠出售系爭錠劑, 益徵 被告主觀上認識系爭錠劑均為MDMA,而不知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或愷他命之成分,本院自無從遽論其有故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或愷他命之行為。
㈣準此,依卷內事證僅能認定被告主觀係以系爭錠劑含有第二
級毒品MDMA而予以販賣,實則系爭錠劑部分未含MDMA成分,且全數兼含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行為人縱對毒品之種類有所誤認,然仍屬同種法益侵害性之行為,本質上係同一基本社會事實,而為法院所得審理之範圍。
㈤按刑法上犯罪之故意,祇須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識,有意使
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仍予以實行為已足,不以行為人主觀之認識與客觀事實兩相一致為必要。故行為人主觀上欲犯某罪,事實上卻犯他罪時,應以行為人主觀犯意為其適用原則。惟若事實上所犯之他罪有利於行為人時,則例外依該(較有利之)他罪處斷。我國暫行新刑律第13條第3項原亦有「犯罪之事實與犯人所知有異者,依下列處斷:所犯重於犯人所知或相等者,從其所知;所犯輕於犯人所知者,從其所犯」之規定。嗣於制定現行刑法時,以此為法理所當然,乃未予明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6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編號13部分,被告主觀上認為所販賣之系爭錠劑均具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惟經檢驗後,客觀上系爭錠劑全數兼含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僅部分含有MDMA成分,部分則無,業如前述,既系爭錠劑中確有2顆含有MDMA成分,且甲基安非他命與MDMA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被告之誤認仍無礙於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意之認定。末本院查無證據足認被告知悉系爭錠劑亦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乙節,已詳論如前,當無從另以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相繩之,併此陳明。
四、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如附表一之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編號1、4-12)、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編號2、3)及販賣第二級毒品MDMA(編號13)犯行皆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共11罪(附表一編號1、4-13)、同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2罪,附表一編號2、3)。其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販賣行為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之低度行為,皆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其中附表一編號2、3、5、6、8-11販賣毒品犯行之實施
,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陳中華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之1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1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其各次販賣第二級或第三級毒
品犯行均自白不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皆減輕其刑。另經核閱全案卷宗,查無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是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附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防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貪圖利
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MDMA及愷他命予他人,不僅助長毒品氾濫,亦戕害他人身心健康,並對社會治安產生不良影響,復考量其販賣毒品之次數、數量與獲利,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及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因涉及當事人隱私,茲不予詳述,訴緝卷第51-52頁參照),分別量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㈤本院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
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斟酌被告所犯之13罪,犯罪時間相近,且其中數次販賣毒品之對象為同一(附表一編號2-10),又被告就附表一各次犯行均自白坦承,相較於其他諸多「已有明確監聽譯文可佐,及經購毒者明確指證,甚至於毒品交易當場查獲,或扣得大量毒品,卻仍一再矢口否認販毒」之案件,已避免司法資源之不當浪費,因認被告應有所悔悟,茲就其所犯各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㈥沒收⒈附表二編號1之行動電話(不含所插置之SIM卡),屬被告
所有供犯附表一編號1-9、11-13罪所用之物,附表二編號
2之行動電話(不含所插置之SIM卡),則為所有人即被告用以販賣附表一編號9、10之第二級毒品,此經被告自承在案(訴緝卷第48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9條第1項,分別於各該編號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另被告陳稱:編號3之電子磅秤亦為其所有,用來秤販賣給他人之粉末或結晶狀的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與本案有關;MDMA是錠劑,一顆一顆的,不需要秤等語(訴緝卷第49頁),從而,該二臺電子磅秤屬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所用之物,亦應依上開同條文規定,於附表一編號1-12之罪下沒收之(因附表一編號13之毒品乃錠劑,不需秤重,故未使用電子磅秤,電子磅秤既非被告犯附表一編號13之罪所用之物,即無須於此宣告沒收)。而該等行動電話、電子磅秤皆係已扣案之特定物,非金錢,無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問題,自無庸併予宣告追徵價額。至附表二編號1、2行動電話內之SIM卡2張,非被告所有,有臺灣大哥大、中華電信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訴緝卷第16-1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訴緝卷第48頁),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陳明。
⒉被告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所得價金,固均未扣
案,然仍屬被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所得之物,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在各罪主文項下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被告單獨犯罪之附表一編號1、4、7、12、13部分,應由被告本人之財產抵償之;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犯罪之附表一編號2、3、5、6、11部分,及另與陳中華共同犯罪之附表一編號8-10部分,則應分別以被告與該男子之財產、被告與陳中華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⒊被告陳稱:附表二編號4之分裝袋,是其所有、拿來裝出售
之毒品,本件有用到等情(偵卷第103頁、訴緝卷第50頁)。再觀諸附表二編號4分裝袋之照片(警卷第69頁下方),為尚未使用之新品。基此,附表二編號4之分裝袋係供被告犯附表一各編號販賣毒品罪預備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各罪宣告沒收。
⒋末關於其餘扣案物,附表二編號5-11之吸食工具、毒品,均
供自己施用乙節,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訴緝卷第48-50頁),本院又查無事證可認附表二編號5-11所示物品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故認皆無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淑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黃裕堯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胡美儀附表一┌──┬──────┬────┬───────────┬────────────────┐│編號│交易時間、地│交易對象│交易方式及毒品之價格(│譯文│││點/共犯││新臺幣)、數量│(註:被告自承通話內容中所謂「上││││││面」、「衣服」是指MDMA,「下面」││││││、「褲子」則是愷他命,訴緝卷第46││││││-47頁參照)│├──┼──────┼────┼───────────┼────────────────┤│1│100年6月7│ 賴秋福 │賴秋福於100年6月6日│100.6.601:57:09│││日晚上某時許││1時57分,以所持用之09│黃:喂。│││,高雄市復興││00000000門號與黃俊明09│賴:喂,你沒有在MSN上面喔?│││一路57號9樓││00000000門號聯絡購毒事│黃:沒有阿,怎樣?│││之11黃俊明租││宜,兩人相約於左列時地│賴:我朋友在問一半一半要多少?│││屋處(下稱黃││交易,黃俊明將甲基安非│黃:36阿。│││俊明居所)/││他命1包交付賴秋福,賴│賴:26喔?│││無共犯││秋福並給付價金4,000元│黃:嘿阿。│││││予黃俊明。│賴:喔,我了解。│├──┼──────┼────┼───────────┼────────────────┤│2│100年8月21│王俊能│王俊能於100年8月21日│100.8.2103:52:26│││日4時許,黃││3時52分許,以所持用之│王:今天有沒有「下」,我想要調。│││俊明居所/某││0000000000門號與黃俊明│黃:600元。│││真實姓名年籍││0000000000門號聯絡購毒│王:我要2件,我大概半小時。│││不詳之成年男││事宜,黃俊明復指示某真├────────────────┤││子││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100.8.2104:19:08│││││子於左列時地,將愷他命│王:我到樓下了。│││││3包交付王俊能,並向王│黃:你要怎樣?│││││俊能收取1,800元之價金│王:我要K3件。│││││。│黃:我朋友下去接你了。│├──┼──────┼────┼───────────┼────────────────┤│3│100年8月27│王俊能│王俊能於100年8月27日│100.8.2701:59:41│││日2時許,黃││1時59分許,以所持用之│王:我改一下好了,你那裡有K嗎?│││俊明居所/某││0000000000門號與黃俊明│黃:有啊。│││真實姓名年籍││0000000000門號聯絡購毒│王:我要3包K,1包600嗎?│││不詳之成年男││事宜,黃俊明復指示某真│黃:對,你快一點。│││子││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於左列時地,將愷他命│100.8.2702:24:06│││││3包交付王俊能,並向王│王:我到了。│││││俊能收取1,800元之價金│黃:好。│││││。││├──┼──────┼────┼───────────┼────────────────┤│4│100年9月8│王俊能│王俊能於100年9月8日│100.9.811:05:39│││日11時許,黃││11時05分,以所持用之09│王:我可以問一下說你「煙」怎麼賣│││俊明居所/無││00000000門號與黃俊明09│?│││共犯││00000000門號聯絡購毒事│黃:你的需求多少直接講就可以了,│││││宜,兩人相約於左列時地│因為現在價錢都漲到不可思議了│││││交易,黃俊明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付王俊能,王│王:我想說2,000就可以了。│││││俊能並給付價金2,000元│黃:一般4,000就划得來啦。│││││予黃俊明。│王:好,我等一下過去。││││││黃:多久?││││││王:半小時。│││││├────────────────┤│││││100.9.811:43:33││││││王:到樓下了。││││││黃:嗯。│││││├────────────────┤│││││100.9.811:44:04││││││黃:你在電梯那裡等就好了。││││││王:好。│├──┼──────┼────┼───────────┼────────────────┤│5│100年9月14│王俊能│王俊能於100年9月14日│100.9.1404:33:15│││日4時許,黃││4時33分許,以所持用之│黃:喂。│││俊明居所/某││0000000000門號與黃俊明│王:喂,哈囉,你在家嗎?│││真實姓名年籍││0000000000門號聯絡購毒│黃:在家啊。│││不詳之成年男││事宜,黃俊明復指示某真│王:我要「煙」,「半半」,有沒有│││子││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於左列時地,將甲基安│黃:你是誰啊?│││││非他命1包交付王俊能,│王:我是「 阿威 」(譯音,王俊能之│││││並向王俊能收取4,000元│綽號)。│││││之價金。│黃:阿威,喔喔。││││││王:誰,阿威。││││││黃:我知道。││││││王:嗯。││││││黃:你什麼時候要到?││││││王:10分鐘。││││││黃:好。││││││王:OK,「半半」。││││││黃:嗯。│││││├────────────────┤│││││100.9.1404:41:27││││││黃:喂。││││││王:喂,我到了。││││││黃:喔,好好。││││││王:掰掰。│├──┼──────┼────┼───────────┼────────────────┤│6│100年9月20│王俊能│王俊能於100年9月20日│100.9.2004:18:10│││日4時許,黃││4時18分許,以所持用之│王:喂。│││俊明居所/某││0000000000門號與黃俊明│黃:喂。│││真實姓名年籍││0000000000門號聯絡購毒│王:喂,哈囉,嗯,你在家嗎?,我│││不詳之成年男││事宜,黃俊明復指示某真│阿威。│││子││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黃:喔喔喔。│││││子於左列時地,將甲基安│王:嗯,我要跟你拿「煙」,「半半│││││非他命1包交付王俊能,│」。│││││並向王俊能收取4,000元│黃:喔,你是‥馬上拿馬上走還是..│││││之價金。│?││││││王:馬上拿馬上走。││││││黃:喔,你沒辦法留嗎?││││││王:啥?││││││黃:有辦法留嗎,你啊?││││││王:不行啦,已經快天亮了,要趕快││││││回家。││││││黃:喔,因為那個什麼‥││││││王:啥?││││││黃:因為‥因為有一個異性戀男在這││││││邊呢。││││││王:你說誰?││││││黃:異性戀的。││││││王:你說什麼?講的很小聲聽不到。││││││黃:異性戀。││││││王:我可能不行啦,我現在馬上拿馬││││││上走,如果說可以的話,我明天││││││早上再去就好。││││││黃:喔,好啊、好啊,OK啊,你差不││││││多多久到?││││││王:大概‥嗯‥15分鐘吧,不到l5分││││││鐘。││││││黃:不到15分鐘,好..││││││王:你們那邊還有「冬瓜」嗎?││││││黃:是有2包啦。││││││王:喔,做不到,「半半」。││││││黃:啥?││││││王:「半半」啦。││││││黃:不是說‥好,0K。││││││王:0K、0K,好。││││││黃:好。│││││├────────────────┤│││││100.9.2004:27:14││││││黃:喂。││││││王:喂,到了,我到了。││││││黃:好好好。│││││├────────────────┤│││││100.9.2004:31:10││││││另一名男子接聽:喂,他下去了。││││││王:喔,好,掰掰。│├──┼──────┼────┼───────────┼────────────────┤│7│100年9月28│王俊能│王俊能於100年9月28日│100.9.2812:00:04│││日4時許,高││12時00分,以所持用之09│黃:喂。│││雄市○○路「││00000000門號與黃俊明09│王:喂,哈囉,你今天在家嗎?│││伊甸風情」汽││00000000門號聯絡購毒事│黃:我在那個‥我在那個‥「伊甸風│││車旅館/無共││宜,兩人相約於左列時地│園」。│││犯││交易,黃俊明將甲基安非│王:我要拿「東西」,怎麼辦?│││││他命1包交付王俊能,王│黃:就過來拿啊。│││││俊能並給付價金4,000元│王:啥?│││││予黃俊明。│黃:過來拿啊。││││││王:你現在在家裡面是不是?││││││黃:「伊甸風園」。││││││王:你說什麼公園‥「伊甸公園」?││││││黃: 明誠 路啦。││││││王:民權路跟什麼路交叉口啊?││││││黃:明誠路。││││││王:喔,明誠路,然後咧?││││││黃:「伊甸風園」。││││││王:那是哪裡啊?我不知道耶。││││││黃:你就‥你現在在哪裡?││││││王:我現在已經在那個‥你家││││││附近了。││││││黃:你趕快過來啊。││││││王:啥?││││││黃:趕快過來。││││││王:可是你那裡‥你要告訴我地址,││││││我才找得到啊,明誠路跟什麼路││││││口?││││││黃:出去就看到中正路。││││││王:中正路,對對對,我知道,然後││││││咧?││││││黃:左轉到底到那邊有一個中華路。││││││王:到中華路,然後咧?││││││黃:然後右轉。││││││王:直走到底,反正就是走到中正路││││││到中華路右轉,然後咧?││││││黃:然後。││││││王:直走。││││││黃:看到明誠路。││││││王:明誠路,然後呢?││││││黃:然後你仔細看,明誠路的時候右││││││轉,你就問人家那個‥你就問人││││││家看看就對了。││││││王:問‥問人家哪裡啊,「明誠公園││││││」喔?││││││黃:啥?「伊甸風園」。││││││王:「伊甸公園」?││││││黃:「風園」。││││││王:那邊是一個公園是不是?││││││黃:「伊甸風情」。││││││王:「伊甸風情」,那是哪裡啊?「││││││伊甸風情」是什麼?是「 三溫 ││││││暖」嗎?││││││黃:汽車旅館。││││││王:喔,汽車旅館,喔,「伊甸風情││││││」是不是,明誠路上那個,是它││││││在明誠路上面是不是?││││││黃:你先過來再說嘛。││││││王:嗯..我要..我要那個「煙」,「││││││半半」。││││││黃:我知道,你先過來再說。││││││王:可是我不進去喔,因為我馬上‥││││││黃:過來再說。││││││王:好啦、好啦、好啦。│││││├────────────────┤│││││100.9.2812:17:50││││││黃:喂。││││││王:喂,你說你是在哪裡啊?││││││黃:「伊甸風情」啊。││││││王:「伊甸風情」喔。││││││黃:嗯。││││││王:好,你說在明誠路上面嗎,還是││││││在中華路上面?││││││黃:中華路看到明誠右轉。││││││王:中華路看到明誠路右轉。││││││黃:對。││││││王:「伊甸風情」,好,我知道,快││││││到了,掰掰。│├──┼──────┼────┼───────────┼────────────────┤│8│100年10月23│王俊能│王俊能於100年10月23日│100.10.2300:10:32│││日0時許,黃││0時23分許,以所持用之│黃:喂。│││俊明居所/陳││0000000000門號與黃俊明│王:喂,我阿威。│││中華(另案偵││0000000000門號聯絡購毒│黃:嗯嗯。│││辦中)││事宜,黃俊明復指示陳中│王:你現在在家嗎?│││││華於左列時地,將甲基安│黃:啥?│││││非他命1包交付王俊能,│王:我說你現在在家嗎,我要拿「東│││││並向王俊能收取4,000元│西」。│││││之價金。│黃:在啊、在啊。││││││王:嗯,好,我要「煙」,「半半」││││││,啥,有聽到嗎?喂‥││││││黃:有有,我有聽到了,你來再說好││││││不好,OK?││││││王:好好好,可是我拿到‥││││││黃: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王:好,掰掰。│││││├────────────────┤│││││100.10.2300:41:32││││││黃:喂。││││││王:喂,我到樓下了‥哈囉,我到樓││││││下了。││││││黃:喔喔,好好好。│├──┼──────┼────┼───────────┼────────────────┤│9│100年11月6│王俊能│王俊能於100年11月6日│100.11.618:06:31│││日19時30分許││18時06分許,以所持用之│王俊能傳簡訊至黃俊明持用之098377│││,黃俊明居所││0000000000門號與黃俊明│4953門號:我七點半到你家拿「半半│││/陳中華││0000000000、0000000000│」,可嗎?我家人在旁,用發簡訊的│││││門號聯絡購毒事宜,黃俊│..可速回。│││││明復指示陳中華於左列時├────────────────┤││││地,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100.11.618:23:00│││││交付王俊能,並向王俊能│黃(使用0000000000):喂。│││││收取4,000元之價金。│王:喂哈囉, 彥古莎溫 (音譯)。││││││黃:對?││││││王:我等一下大概七點多我會去那邊││││││跟你拿東西喔!好不好七點?││││││黃:你抄一支電話。││││││王:你說什麼?││││││黃:你抄一支電話。││││││王:抄哪支?也是你的電話嗎?││││││黃:對,0000000000。││││││王:0000000000。││││││黃:對。│││││├────────────────┤│││││100.11.618:24:59││││││黃(使用0000000000):喂。││││││王:喂,哈囉。││││││黃:你現在以後可以打這支啦,那支││││││也可以打,不過我現在用這支啦││││││。││││││王:好好我知道,阿那個七點喔,你││││││知道喔,「半半」。││││││黃:你不是說七點半嗎?七點就對了││││││。││││││王:因為我在高速公路,我大概七點││││││就會到了。││││││黃:我再叫人拿下去給你就好了嘛?││││││王:對對對,因為我家人在旁邊所以││││││說就沒辦法上去這樣子,對,你││││││拿下來給我就可以了,OK,好,││││││掰掰。││││││黃:喂、喂、喂,我等一下跟你講,││││││掰掰。││││││王:掰掰。│││││├────────────────┤│││││100.11.619:16:58││││││黃(使用0000000000):喂。││││││王:喂,哈囉,我到了。││││││黃:對,我要先跟你..,喂?││││││王:對?你說。││││││黃:我再叫人傳話給你好了。││││││王:好,掰掰。││││││黃:掰掰。│├──┼──────┼────┼───────────┼────────────────┤│10│100年11月10│王俊能│王俊能於100年11月10日│100.11.1002:21:55│││日2時許,黃││2時21分許,以所持用之│黃:喂。│││俊明居所/陳││0000000000門號與黃俊明│王:我要「半半」。│││中華││0000000000門號聯絡購毒│黃:幾點?│││││事宜,黃俊明復指示陳中│王:我再五分鐘就到了。│││││華於左列時地,將甲基安│黃:「半半」,五分鐘?│││││非他命1包交付王俊能,│王:對,沒錯。│││││並向王俊能收取4,500元│黃:那我麻煩那個 華哥 拿給你,因為│││││之價金。│我不在家。││││││王:不在家?那你要叫誰呢?││││││黃:可能叫華哥。││││││王:華哥?華哥是誰阿? 高高 那個是││││││不是?││││││黃:對對對。││││││王:等一下我打給他是不是?││││││黃:我先打給他跟他講一下。││││││王:OK,好好好。││││││黃:好。││││││王:掰掰。│││││├────────────────┤│││││100.11.1002:30:54││││││黃:喂。││││││王:喂,哈囉,我到了。││││││黃:你到了喔?││││││王:對,我到了,可以叫華哥嗎?││││││黃:可以,華哥有跟你講了齁?││││││王:我知道,四五。││││││黃:對對對。││││││王:了解。││││││黃:我跟他講一下。││││││王:好,掰掰。│││││├────────────────┤│││││100.11.1002:34:26││││││黃:喂。││││││王:你剛有打給我?││││││黃:什麼?││││││王:我阿威啦,你剛不是有打給我?││││││黃:對啊,你拿到了嗎?││││││王:沒有,他還沒下來啊。││││││黃:他要下去了,你待會去哪裡?││││││王:他下來了喔?你說什麼?││││││黃:我說你待會去哪裡?││││││王:我待會?回家啊,在下雨呢。││││││黃:回家喔?││││││王:對啊。││││││黃:回去哪個家?││││││王:回去我自己的家阿。││││││黃:你住哪裡?││││││王:我住在前鎮阿。││││││黃:前鎮喔?││││││王:嗯。││││││黃:不然你拿完的時候再打給我好了││││││。││││││王:你說什麼?││││││黃:拿完的時候再打給我。││││││王:好啦好啦好啦,可是要等他下來││││││阿,好,掰掰。│├──┼──────┼────┼───────────┼────────────────┤│11│100年9月15│曾正杰│曾正杰於100年9月15日│100.9.1521:53:00│││日21時許,黃││21時53分許,以所持用之│黃:喂。│││俊明居所/某││0000000000門號與黃俊明│王:喂。我「 阿杰 」。│││真實姓名年籍││0000000000門號聯絡購毒│黃:對,呃。│││不詳之成年男││事宜,黃俊明復指示某真│王:喂。│││子││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黃:齁齁齁, 安怎 ?│││││子於左列時地,將甲基安│王:我到了。│││││非他命1包交付曾正杰,│黃:你到了?│││││並向王俊能收取1,000元│王:嘿,對對。│││││之價金。│黃:大寮阿杰?││││││王:大寮那邊的,我說今天要去找你││││││。││││││黃:呃,你說你要拿「那個」?││││││王:嘿,對。││││││黃:齁,好。││││││王:好。│├──┼──────┼────┼───────────┼────────────────┤│12│100年10月14│張元平│張元平於100年10月14日│100.10.1415:10:39│││日20時許,黃││15時10分,以所持用之09│張元平傳簡訊至黃俊明持用之098377│││俊明居所/無││00000000門號與黃俊明09│4953:│││共犯││00000000門號聯絡購毒事│ 阿太 :那天真的不太好意思啦,是我│││││宜,兩人相約於左列時地│的朋友用我的MSN在上網,而我又不│││││交易,黃俊明將甲基安非│想讓他知道我有買「奶茶」的,所以│││││他命1包交付張元平,張│都沒有回應你,sorry!嗯‥我想跟你│││││元平並給付價金6,000元│拿。│││││予黃俊明。├────────────────┤│││││100.10.1415:10:45││││││張元平傳簡訊至黃俊明持用之098377││││││4953:││││││3張上次你給我看的東西,現在還有││││││嗎?我是老朋友也是老主顧了,量能││││││多給一點吧《我大約晚上8點~8點半││││││過去你那樣OK嗎?再回一下話吧。│││││├────────────────┤│││││100.10.1419:35:28││││││張:喂。││││││黃:喂。││││││張:喂,嗯。││││││黃:喂,你是誰?││││││張:我阿平啦。││││││黃:你打我的,我這個預付卡的。│││││├────────────────┤│││││100.10.1419:55:47││││││張:喂。││││││黃:喂。││││││張:阿太喔?││││││黃:嗯,怎樣?││││││張:聽得到嗎?這樣有聽到嗎?││││││黃:喂。││││││張:這樣有聽到嗎?││││││黃:嗯,怎樣?││││││張:嗯,我要過去跟你拿那個..拿「││││││東西」,現在你在那邊嗎?││││││黃:對對對。││││││張:好,那我‥那我到了打電話給你││││││喔。││││││黃:多久啊?││││││張:多久,你‥你‥你不在‥你不在││││││嗎,還怎樣?││││││黃:我在啊、我在啊。││││││張:喔,多久,大概‥大概八點半吧││││││,等一下八點半之前。││││││黃:好好好。││││││張:好,0K,好,掰。│││││├────────────────┤│││││100.10.1420:31:14││││││張:喂,怎樣?││││││黃:你現在你到了喔?││││││張:我快到了,嗯。││││││黃:喔,你路上的時候你幫我買面紙││││││好不好?││││││張:什麼東西?││││││黃:面紙啊。││││││張:喔,面紙是不是?││││││黃:嗯,你幫我買2串。││││││張:2串是不是?││││││黃:嗯,我再拿給你。││││││張:好,0K,不要緊。││││││黃:好,掰掰。│││││├────────────────┤│││││100.10.1420:35:48││││││張:喂,嗯。││││││黃:你在哪裡啊?││││││張:我現在在‥在‥在你們對啊,在││││││你們對面。││││││黃:啊你買了嗎?││││││張:還沒有。││││││黃:喔,「華哥」要下去了喔。││││││張:喔喔喔喔。││││││黃:好好。│├──┼──────┼────┼───────────┼────────────────┤│13│100年10月25│張揚惠│張揚惠於100年10月25日│100.10.2518:52:43│││日22時30分許││18時52分,以所持用之09│張:喂你好,請問一下是阿太嗎?│││,黃俊明居所││00000000門號與黃俊明09│黃(非本人):哈。│││/無共犯││00000000門號聯絡購毒事│張:恩,我是那個KAVEN的朋友。│││││宜,兩人相約於左列時地│黃(非本人):KAVEN的朋友│││││交易,黃俊明將兼含MDMA│張:對,因為我想要但他現在在忙,│││││、甲基安非他命及愷他命│他請我直接打電話給你這樣子。│││││之圓形錠劑2顆,兼含甲│黃(非本人):可是他現在那個在睡│││││基安非他命、愷他命之圓│覺耶。│││││形錠劑4顆交付張揚惠,│張:你是說你不是阿太是不是?│││││張揚惠並給付價金3,900│黃(非本人):我不是。│││││元予黃俊明。│張:喔這樣喔,還是晚一點他起來,││││││請他電話跟我聯絡嗎?因為我也││││││不知道他要睡到幾點耶。││││││黃(非本人):他喔,好阿,你叫什││││││麼名字阿?││││││張:我叫 阿樣 (譯音)。││││││黃(非本人): 阿亮 喔。││││││張:樣,還是說我先跟你講說大概要││││││多少,你看他那邊有沒有。││││││黃(非本人):好,你要什麼?││││││張:我要六件「上面」,一件「下面││││││」。││││││黃(非本人):六件「上面」,一件││││││「下面」?││││││張:對。││││││黃(非本人):好。││││││張:啊現在「上面」是多少?││││││黃(非本人):你問他,等他起來的││││││時候,我請他打給你││││││好不好?││││││張:OK,好,謝謝你。│││││├────────────────┤│││││100.10.2519:10:58││││││張:喂,你好,阿太嗎?││││││黃:嘿。││││││張:我那個KAVEN的朋友。││││││黃:喔,你好。││││││張:我今天晚一點方便跟你拿東西嗎││││││?││││││黃:什麼時候?││││││張:我十點下班,到你那邊差不多十││││││點半吧。││││││黃:好,OK。││││││張:你還是在上次那個那一間嘛?││││││黃:對對對對。││││││張:那「衣服」現在是多少?││││││黃:「衣服」都是65就對了。││││││張:「衣服」都是65,那「褲子」呢││││││?││││││黃:目前這個比較難那個。││││││張:現在沒有「褲子」就對了。││││││黃:恩,其實是因為它太貴了,又不││││││是很好就不要了。││││││張:喔,現在「褲子」太貴就對了。││││││黃:嗯嗯,「褲子」先不要,最近的││││││東西比較那個耶。││││││張:好好好,那我到時候到你那邊的││││││時候再打給你,OK,掰掰。│││││├────────────────┤│││││100.10.2522:29:38││││││張:呃,阿太嗎?││││││黃:嘿。││││││張:我會晚一點,差不多十一點半過││││││後才會過去。││││││黃:十一點半過,你給我一個時間啦││││││,不要說多久,你給我一個時間││││││我比較好做事。││││││張:好,要不然我,嗯。││││││黃:看是十一點半還是十二點。││││││張:喔,還是你現在可以,如果可以││││││的話我就現在過去。││││││黃:可以啊。││││││張:好,那我直接到那個什麼大廈的││││││樓下再打給你。││││││黃:就是六嘛齁?││││││張:六的話這樣是多少,三千九嗎?││││││黃:對對對對。││││││張:好,我到那裡的時候打給你。││││││黃:ㄟ,你就到中正,你不知道這邊││││││嗎?││││││張:我知道那邊啊。││││││黃:對啊,就是天興大樓那邊啊。││││││張:我到樓下的時候打給你嗎?││││││黃:嘿,對對對,你有來過嗎?││││││張:我有來過啊,我跟KAVEN去過啊││││││。││││││黃:我怎麼不知道,有喔?那是││││││KAVEN要的還是你要的?││││││張:那是我要的。││││││黃:那你怎麼不乾脆拿十粒,算六而││││││已。││││││張:你說多少?││││││黃:十。││││││張:我沒有用那麼多耶。││││││黃:因為有四個不一樣的耶,看你自││││││己啦,你都給人家拿什麼樣子的││││││。││││││張:那就都不一樣的好了。││││││黃:我不知道有沒有辦法222喔,反││││││正我就給他分都不一樣的就對了││││││。││││││張:好,我等一下到了再打給你。││││││黃:好好好,掰掰。│││││├────────────────┤│││││100.10.2522:42:52││││││張:我到樓下了。││││││黃:我叫人家下去帶喔。││││││張:好,掰掰。│└──┴──────┴────┴───────────┴────────────────┘附表二(警二卷第67-74頁)┌──┬───────────────────────┐│編號│扣案物品項│├──┼───────────────────────┤│1│Samsung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2│Acer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3│電子磅秤2臺│├──┼───────────────────────┤│4│分裝袋1盒│├──┼───────────────────────┤│5│安非他命吸食器4組│├──┼───────────────────────┤│6│愷他命吸食盤1個│├──┼───────────────────────┤│7│甲基安非他命7包(驗後淨重分別為0.057、0.053│││、0.065、0.08、0.064、0.053、0.074公克,偵│││卷第181-187頁)│├──┼───────────────────────┤│8│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為0.722公克,偵卷第│││188頁)│├──┼───────────────────────┤│9│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膚色圓形錠8顆(驗後淨重│││2.606公克,偵卷第189頁)│├──┼───────────────────────┤│10│含有MDMA成分之墨綠色圓形錠9顆(驗後淨重1.896│││公克,偵卷第190頁)│├──┼───────────────────────┤│11│愷他命9包(驗後淨重分別為0.541、0.537、0.53│││2、0.542、0.548、0.514、0.543、0.554、2.2│││18公克,偵卷第215-216頁)│└──┴───────────────────────┘附表三┌────┬──────────────────────────┐│犯罪事實│主文│├────┼──────────────────────────┤│附表一編│黃俊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號1│二編號一(不含所插置之SIM卡)、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附表一編│黃俊明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號2│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不含所插置之SIM卡)、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附表一編│黃俊明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號3│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不含所插置之SIM卡)、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附表一編│黃俊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號4│附表二編號一(不含所插置之SIM卡)、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附表一編│黃俊明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號5│附表二編號一(不含所插置之SIM卡)、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附表一編│黃俊明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號6│附表二編號一(不含所插置之SIM卡)、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附表一編│黃俊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號7│二編號一(不含所插置之SIM卡)、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附表一編│黃俊明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號8│附表二編號一(不含所插置之SIM卡)、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附表一編│黃俊明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號9│附表二編號一(不含所插置之SIM卡)、二(不含所插置之│││SIM卡)、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附表一編│黃俊明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號10│附表二編號二(不含所插置之SIM卡)、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附表一編│黃俊明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號11│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不含所插置之SIM卡)、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附表一編│黃俊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號12│二編號一(不含所插置之SIM卡)、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附表一編│黃俊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號13│二編號一(不含所插置之SIM卡)、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 訴緝 字第 85 號判決(103.11.18)【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度 上訴 字第 1155 號(104.01.13)[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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