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高怡華 被告 曾文潭
張芯語 (原名: 張燕青張蕢蘭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乙○○、甲○○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
15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乙○○係原告之夫,為有配偶之人,被告甲○○亦明知被告乙○○係有配偶之人。被告乙○○趁原告於民國99年9月間,前往大陸地區,協助其胞弟處理餐廳事務之際,自100年7月間起,即與被告甲○○同居在乙○○位於臺中市○○區○○里○○路○段○○巷○○號住處2樓主臥室內。詎被告乙○○與被告甲○○竟各基於通姦與相姦之犯意,先後於103年3月21日某時、3月22日某時、4月3日某時,在被告乙○○位於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住處2樓主臥室內,發生性行為各1次,且被告乙○○、甲○○於上開日期,均係裸身共浴,相互搓洗私密部位、身體緊密接合,被告乙○○、甲○○上開行為,已損害原告及子女間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並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原告精神上受有極大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乙○○、甲○○連帶賠償等語。
二、被告乙○○、甲○○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等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莊秋燕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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