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三號
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搶奪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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