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徵信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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