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31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7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7,8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