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32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70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