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壢簡字第174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伍佰柒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丙○○、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85年至88年間就讀中原大學時
,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下同)279,570元。並約定
自被告該借款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起,第1筆每滿六個
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期。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利率係按附表所示
計息。倘被告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
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
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詎被告竟未依約履
行,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爰依
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丙○○、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利率資料、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等影本為
證,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
屬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
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
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478條前段,民法第272條分別
定有明文。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
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
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
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
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
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沈豔華
附表
┌─────┬────┬────┬────┬────┬────┬────┐
│編號│1│2│3│4│5│6│
├─────┼────┼────┼────┼────┼────┼────┤
│放貸金額│52,740元│52,740元│52,740元│52,740元│47,490元│47,490元│
├─────┼────┼────┼────┼────┼────┼────┤
│放貸日│85.12.23│86.05.28│86.12.23│87.05.14│87.12.22│88.05.18│
├─────┼────┼────┼────┼────┼────┼────┤
│結欠本金│26,370元│52,740元│52,740元│52,740元│47,490元│47,490元│
├─┬───┼────┴────┼────┴────┼────┴────┤
│應│起迄日│92.07.01日起至清償│92.07.01日起至清償│92.07.01日起至清償│
│收││日止│日止│日止│
│利├───┼─────────┼─────────┼─────────┤
│息│年利率│7.65%│7.525%│8.1%│
├─┼───┼─────────┴─────────┴─────────┤
│逾│起迄日│95.07.02日起至清償日止│
│期├───┼─────────────────────────────┤
│違││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
│約│年利率│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金│││
├─┴───┼─────────────────────────────┤
│結欠本金│279,570元│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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