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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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69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依法應分擔父母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⒊所有應分擔扶養 王義輝 及 王陳桂美 義務人 吳坤龍 之97年國稅局
財產歸屬資料、97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⒋聲請人配偶 溫妮芬 之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所列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
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⒎聲請人向 陳琴嬌 民間借貸之相關證明,給付借款方式如匯款、
轉帳等存簿資料等相關證明⒏聲請人所有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並陳報不動產交易價值及其證明文件。
⒐聲請人經營嘉洲檳榔攤之營業所得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⒑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