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868號上訴人 洪沛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清山 因一百年度婚字第八六八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