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81號債權人 陳家漾 上列債權人陳家漾因與債務人 尤元良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家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系爭新臺幣500,000元、人民幣313,000元、10,000元債務之約定清償日期分別為何年月日?如無約定,則請釋明分別於何年月日向債務人催告清償?
二、請提出債務人尤元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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