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975號聲請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貴蓉 (原名: 何紜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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