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號抗告人 楊鈞翔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謝慧敏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