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2號聲請人即被告 鍾懷宗
吳證德 上列被告等因搶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鍾懷宗之母親生病住院,家中僅有弟弟可以照顧母親,其已知錯;聲請人即被告吳證德家中尚有長者、妻小需撫養,如能交保,必定遵期到庭執行,據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鍾懷宗、吳證德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多次實施搶奪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遂於民國103年1月2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雖被告2人均已就起訴犯罪事實認罪,然被告2人既有前開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被告2人所陳需照顧之家人等情,核均與羈押要件之審查無涉。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黃奕超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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