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27號聲請人 李香蘭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玉樹 、 大全行 、 謝明珠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大全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相對人謝明珠之住所為何?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