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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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1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玖壹公克、淨重零點柒參公克、取零點零壹公克化驗,餘零點柒貳公克)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七日起至同年二月十二日止,連續在臺北市○○○路海光公園公共廁所內等處,非法施用第二毒品安非他命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五年毒偵緝字第六十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一包,確實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上開扣押物品送請鑑定後,經施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確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四年六月二日北市鑑毒字第一0二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核退字第八五八號卷第十七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自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