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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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08號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