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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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455號原告乙○○
樓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2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