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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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1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1年、8月,且均經分別確定。嗣經減刑後,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且於民國96年11月5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0960040104號核准假釋出獄在案(註:依臺灣臺北監獄96年10月9日「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載,受刑人於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97年4月2日)。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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