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480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北護分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80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58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蓉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相對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聲請人預納合計11,685元均應由相對人負擔本件訴訟費用合計11,685元,均應由相對人負擔,扣除相對人已支付之4,740元,相對人尚應賠償聲請人6,94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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