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О四號
原告甲○○
庚○○丙○○癸○○辛○己○丁○○子○○丑○○壬○○寅○○戊○○被告乙○○原名張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林惠霞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