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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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三八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刑事部分,已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乙○○對被告之請求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胡芷瑜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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