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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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1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495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599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640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560號裁定停止戒治,復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5252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於民國92年3月11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詎其仍不知戒絕毒癮,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及同條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猶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1月24日夜間11時許,在高雄縣林園鄉之「王宮廟」廁所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加水置於針筒內注射手臂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又其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1月25日下午3時5分許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在其位於高雄縣○○鄉○○村○○路○○巷○號之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5年1月25日下午,甲○○因另案為警持拘票拘提到案,於警詢中,經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檢,因而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其前開為警拘提到案後,採集尿液送檢之檢驗結果,係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所會產生之嗎啡陽性反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所會產生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5年2月5日A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因本件已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
2項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則被告前開自白顯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599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640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560號裁定停止戒治,復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5252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於92年3月11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綜上所述,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至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及同條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該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均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觸犯構成要件相異之罪名,自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經強制戒治後,尚未能戒絕毒癮,足證前開保安處分措施實難矯治其惡性,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罪行,態度良好,而所犯係為自戕行為,尚未對他人造成實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昱良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度 訴 字第 1145 號判決(96.04.10)【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6 年度 上訴 字第 1048 號(96.05.31)[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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