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31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怡璇 被上訴人被告 邱凡容 (即 邱逢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131號民國104年1月14日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98,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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