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四○號
聲請人 邱崑 和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育英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育英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育英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五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三冊、第四七頁第一0三號)。茲因應業務需要,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經九十一年六月十日第十三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並經陳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在案,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書、董事會議記錄、高雄市政府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高市府教一字第0九一00五八一九六號函、修訂章程對照表各一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育英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鍾素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麗緞~F0~T32附表: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育英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捐助章程修定表:
修訂條文第八條本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下列方式辦理,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捐贈予私立學校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或各級政府。
二、不能定其歸屬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本法人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運用前項私立學校之賸餘財產,以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為限。
本法人於停辦、解散、清算開始前,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