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340號
原   告  鄭承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俞倩 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7,29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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