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交簡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虎交簡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義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速偵字第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余義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余義章前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
度虎交簡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10月8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
於103年10月28日傍晚某時許,在雲林縣西螺公館里某友人
住處飲用鹿茸酒若干後,竟不顧飲酒後注意力及操控力會因
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之犯意,於同日晚上7時45分不久前之某時許,自上
開飲酒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返家,而行駛於
道路。嗣於同日晚上7時45分許,余義章騎乘上開機車行○
○○鎮○○里○○○○○路與雲71公路路口時,因闖紅燈為警
攔查,並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63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義章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案(
警卷第3至5頁;偵卷第19、20頁),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西
螺分局吳厝所酒精測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第KAM033168號、第KAM033169
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警卷第7、8、12頁)附
卷足憑。又按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
體危險為必要。爰修正原條文第1項,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
,以此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
酒醉駕車事件發生,此有102年6月13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
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增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之酒精濃度標準值
之修法理由可資參照,確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者,即已達
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查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為每公升0.63毫克,已逾每公升0.25毫克,是認被告當
時已達該條項所規定之不能安全駕駛情狀。從而,被告上開
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已臻
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被告有事實欄一所記載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酒後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已經政府傳媒廣為宣導,且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迭經修正加重,立法者顯然有意以重
罰嚇阻酒駕歪風,而被告前曾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
件經判刑確定,更當知悉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
有不良影響,且超量飲酒將導致對周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
力降低,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
竟仍漠視自身安危,亦枉顧公眾用路人之安全,為本案酒後
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之犯行,法治觀念薄弱,殊非可取;衡
以其為警攔查所測得吐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3毫克,對
於道路交通安全產生一定危害,幸未造成他人傷亡,並念及
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其目前無業,僅為
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經濟狀況(警卷第2頁警詢筆
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國銘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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