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禾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芬 如代理人 張宏銘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睿毅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系爭事件前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行準備程序期日,因相對人林睿毅對上開期日筆錄記載內容有爭執,為求釐清,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乃併予諭知。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吳崇道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