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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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
林文成 律師被告乙○○
國民(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 律師
林萬生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二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二月六日、四月六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等經本院訊問後,認同條項第三款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