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5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3月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3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2月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3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徐昌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