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24號原告0000-000000A(住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C(住址詳卷)原告0000-000000B(住址詳卷)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 律師被告 樓建強
李坤城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欄應更正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林信宏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是以,刑事裁判如有上開顯然之錯誤或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正之。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原告3人共同委任訴訟代理人林信宏律師,此有民事委任狀1紙在卷可佐,是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當事人欄內漏載之,而不影響全案情節,爰依職權更正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林信宏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徐彩芳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賴佳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