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905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陳雲鶴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90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215││├──┼───────────────┼─────────────┼───┼────┼───┤│000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177││├──┼───────────────┼─────────────┼───┼────┼───┤│00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39││├──┼───────────────┼─────────────┼───┼────┼───┤│0004│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43││├──┼───────────────┼─────────────┼───┼────┼───┤│0005│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3││├──┼───────────────┼─────────────┼───┼────┼───┤│0006│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4││├──┼───────────────┼─────────────┼───┼────┼───┤│0007│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6││├──┼───────────────┼─────────────┼───┼────┼───┤│0008│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74641-9│1│50││├──┼───────────────┼─────────────┼───┼────┼───┤│0009│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89876-0│1│5││├──┼───────────────┼─────────────┼───┼────┼───┤│0010│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52││├──┼───────────────┼─────────────┼───┼────┼───┤│001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1│1000││├──┼───────────────┼─────────────┼───┼────┼───┤│001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84││├──┼───────────────┼─────────────┼───┼────┼───┤│0013│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49││└──┴───────────────┴─────────────┴───┴────┴───┘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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