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425號原告 龔立信 被告 吳哲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3年度審附民字第6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0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103年度審附民字第69號卷第1頁);嗣於103年5月14日,變更訴之聲明之本金部分為:226萬5000元(見本院卷第29頁正面)。核其所為,為聲明之減縮,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99年5月17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夢駝鈴咖啡館內,持以面額15萬元、20萬元及20萬元等3紙支票向原告借款55萬元,嗣依約全部清償以取信原告、並自同年8月下旬起至同年10月12日間,在上開咖啡館內依續為下述行為:
1、於99年8月下旬,被告佯以無法兌現之票號:GN0000000號、面額:22萬5200元、發票人綽號為「小范」之支票,向原告借款,致原告陷於錯誤,誤信被告能依約還款,而交付22萬元予被告。
2、於99年9月10日,向原告佯稱:因伊需以公司名義過票兌現,而需借款32萬元、21萬元,並保證翌日還款,致原告陷於錯誤,誤信被告能依約還款,而分別交付32萬元、21萬元予被告。
3、於99年10月10日,向原告佯稱:伊家中有急事,並佯以無法兌現之票號:FN0000000號、發票日99年11月10日、面額43萬5000元、發票人為玉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支票,向原告借款,致原告陷於錯誤,誤信被告能依約還款,而交付43萬5000元予被告。
4、於99年10月12日下午3時許,向原告佯稱:伊先前及本次借款,將於99年12月15日前返還,並於99年10月19日開立票號:382033號、面額為75萬元之本票1紙佯為保證,向原告借款,致原告陷於錯誤,誤信被告能依約還款,而先後於99年10月12日、19日,交付50萬元、58萬元與被告。
㈡、嗣票號FN0000000號等支票遭退票,原告始知受騙。則,被告以詐騙之不法手段使原告誤信而交付借款,造成原告226萬5000元之損失,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26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452號刑事判決就上揭事實部分判認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復經本院調閱前述本件刑事案件全卷查明無訛、並影印相關部分存卷,且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以被告所為,核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原告受有226萬5000元之損害,且被告之侵害行為與原告之損害結果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准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所援引證據,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