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67號上訴人 李士隆 上訴人 李筱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萬210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6萬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蔡勝雄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