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80號抗告人 嚴善真 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就聲請更生事件抗告,應繳交抗告費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80號駁回更生聲請之裁定聲明抗告,未據繳交抗告費用,是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抗告費,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郭群裕